近年来,随着期货市场的不断发展,期货居间人这一角色逐渐进入公众视野。然而,由于部分居间人在业务过程中存在违规行为,如“喊单”等,导致投资者遭受损失,进而引发了大量纠纷和诉讼。那么,期货居间人通过“喊单”方式指导客户交易是否合法?若造成客户损失,是否需要承担赔偿责任?将从多个方面对此进行详细探讨。
>1. 定义
期货居间人,也称为中介人,是指受期货公司委托,为期货公司提供订立期货经纪合同的中介服务,并独立承担基于居间经纪关系所产生的民事责任的自然人或机构。他们的主要作用是通过其居间行为,促成投资者与期货公司签订《期货经纪合同》等相关协议,期货公司据此向居间人支付报酬。
>2. 职责
期货居间人的职责主要包括了解投资者、揭示期货交易风险、将合格的投资者介绍给期货公司等适当性义务。在促成投资者开立期货账户并进行交易的过程中,居间人必须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行业规范,确保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1. “喊单”的定义
“喊单”是一种金融投资术语,指的是由经验丰富或交易盈利能力较好的投资者(如职业分析师和投资高手)公开自己的做单计划,让投资者根据喊单人所给的提示作为参考来做单。喊单人会给出自己开仓的价位、止损、止盈等信息。
>2. 法律性质
从法律性质上看,“喊单”应认定为一种投资建议或投资咨询行为。然而,并非所有“喊单”行为都是合法的。依据相关法规,期货公司从事期货投资咨询业务,应当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取得期货投资咨询业务资格;期货公司从事期货投资咨询业务的人员应当取得期货投资咨询业务从业资格。未取得规定资格的期货公司及其从业人员不得从事期货投资咨询业务活动。因此,如果期货居间人未经监管批准获得相应期货投资咨询资格而面向不特定人发布期货投资建议,则属于违规行为。
>1. 民事责任
当期货居间人的“喊单”行为导致投资者遭受损失时,居间人需要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这主要基于侵权责任原则,即居间人的行为侵犯了投资者的合法权益,造成了实际损失,因此应当进行赔偿。赔偿范围通常包括投资者的直接损失以及可能的间接损失,如交易手续费、资金占用费等。
>2. 刑事责任
在严重情况下,期货居间人的“喊单”行为还可能触犯刑法,构成非法经营罪等罪名。例如,全国首例期货居间人非法经营案中,被告人宋某和佘某因未经中国证监会批准、未取得期货投资咨询业务资格的情况下,招募员工变相从事期货投资咨询业务,被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以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1. 管理责任
期货公司对居间人负有管理责任。根据《期货公司居间人管理办法(试行)》的规定,期货公司应当与符合条件的自然人开展居间合作、加强合规管理和风险控制、建立健全利益冲突防范机制等。如果期货公司未完全履行这些管理责任,导致居间人违规行为发生并造成投资者损失,期货公司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 连带责任
在某些情况下,期货公司可能需要对居间人的违法违规行为承担连带责任。例如,当期货公司明知居间人没有相关资质而仍然与其合作,或者对居间人的违规行为视而不见、纵容包庇时,可以视为期货公司与居间人共同实施了侵权行为,应当对投资者的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然而,需要注意的是,并非所有情况下期货公司都需要承担连带责任。具体责任划分需根据案件事实和法律规定进行综合判断。
>1. 案例概述
在一起典型的期货居间人“喊单”赔偿案中,原告张某通过微信荐股群结识了韩某,并在韩某助理吴某的引导下在某期货公司开户进行期货交易。期间,韩某等人在微信群中多次对张某进行“喊单”指导其进行期货交易。然而,张某最终遭受了巨额亏损并起诉至法院要求赔偿。
>2. 判决结果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居间人陶某应对原告张某的损失承担40%的赔偿责任(即70余万元),而被告期货公司则需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然而,二审法院改判被告陶某承担30%的赔偿责任(即近60万元),被告期货公司承担10%的赔偿责任(即15万余元)。这一判决体现了法院对于期货居间人“喊单”行为的严格监管态度以及对投资者合法权益的保护。
>1. 结论
综上所述,期货居间人的“喊单”行为在未经监管批准且造成投资者损失的情况下是违法的且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期货公司在未完全履行管理责任的情况下也可能承担连带责任。因此投资者在选择期货居间人和进行期货交易时应保持警惕避免陷入不必要的风险之中。